深圳市有害生物防治服务行业管理办法
《深圳市有害生物防治服务行业管理办法(试行)》已于2007年3月10日经全体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3月10日起施行。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和《广东行业协会条例》、《深圳市行业协会暂行办法》及省、市政府有关规定,为了加强对我市有害生物防治服务行业队伍建设及经营服务管理,强化行业规范自律,引导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提高服务素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是深圳市从事有害生物防治服务行业的行规行约,对行业的经营者与从业者都有约束力。凡在深圳市辖区内从事有害生物防治服务行业者,都必须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 有害生物防治(简称:PCO,下同)服务行业,是指从事提供有害生物(蚊、苍蝇、老鼠、蟑螂、蚂蚁、白蚁、跳蚤等)防治服务的专业实体。
第四条 有害生物防治服务是一项专业性工作,应贯彻“治本为主,标本兼治”;以环境整治为主,药物杀灭为辅的原则。把除害防病、提高社会效益和提供优质服务作为经营服务的宗旨。
第五条 深圳市辖区内的所有PCO服务行业都要自觉接受属地相关部门依法指导和监督,积极参与和配合属地有害生物防治服务工作。
第六条 我市如遇重大自然灾害或暴发与有害生物传播流行疾病时,辖内的所有PCO单位都要服从市、区爱卫办、疾控部门和协会的统一部署。
第七条 深圳市有害生物防治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负责本办法的实施和解释。
第二章 登记注册与办理资质证
第八条 凡在深圳市区域内从事PCO服务的行业,都必须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办理《营业执照》,并到协会申请领取《除虫灭鼠服务资质证》或《白蚁防治服务资质证》(简称:资质证,下同)。
第九条 凡申请领取资质证者,须向协会提出书面申请,并应具备下列条件:
1、法定代表人或部门管理者应具有医学或生物昆虫学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获得中级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资格证书》(简称:资格证书,下同)在有害生物防治服务行业连续工作5年以上,并获得初级资格证书;
2、有获得资格证书的从业人员6名以上;
3、有注册资金人民币10万元以上;
4、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办公场所和独立药械仓库;
5、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喷雾器(包括背负式、超低容量、手动等)及药物;
第十条 凡申请领取资质证者,应如实填写《有害生物防治服务资质证注册登记表》,并提供下列资料:
1、书面申请报告一份;
2、法定代表人或部门管理者、主要技术人员身份证、学历(或职称证书)正本及复印件(A4纸,下同);
3、从业人员身份证及资格证书、《深圳市有害生物防治工上岗证》(简称:上岗证,下同);
4、注册资金验资报告正本及复印件;
5、办公场所、药械仓库的产权证书或租赁合同正本及复印件;
6、有害生物防治器械及药物清单;
7、内部管理制度或规章。
第十一条 经协会核实,符合以上条件者可核发丙级资质证。
第十二条 资质证是从事有害生物防治服务行业开展业务的资格依据,不得租赁、转让。
第十三条 资质证持证者不得批发、零售灭鼠药及卫生杀虫剂(除有关部门特许外),可进行有害生物防治相关的技术咨询服务。
第十四条 港、澳、台地区的PCO公司来深进行有害生物防治服务,其“准入条件”按两地同行协会的备忘录办理;国外的PCO公司来深进行有害生物防治服务,其“准入条件”按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办理。
第三章 评级晋升程序
第十五条 有害生物防治服务资质等级评定设甲级、乙级、丙级三个等级,资质等级评定和晋升均实行自愿申请的原则,凡要求资质等级评定与晋升的PCO单位均应向协会提出书面申请。
第十六条 凡要求资质等级评定的PCO单位,必须领取《除虫灭鼠服务资质丙级证》或《白蚁防治服务资质丙级证》满一年后,才能申请资质升级评定。
第十七条 资质等级评定与晋升,由协会组织资质等级评审委员会进行初审和现场考核,报协会常务理事会审定,达标者由协会颁发资质等级证书,并在报刊和协会网上公布。
第十八条 资质等级评定不搞终身制,一般三年复审一次,不合格者给予警告整改或降级、除名。
第十九条 资质等级评定与晋升的标准按协会制订的《深圳市除虫灭鼠服务资质等级评审标准和程序(试行)》和《深圳市白蚁防治服务资质等级评审标准和程序(试行)》实施。
第四章 年审与变更
第二十条 《除虫灭鼠服务资质证》和《白蚁防治服务资质证》实行年审制度,每年年审时间为3月1日至3月31日。凡到期不办理年审者,视为无效证件。
第二十一条 年审时须填写《年审登记表》,并提供下列资料:
1、《年审登记表》一份;
2、《除虫灭鼠服务资质证》或《白蚁防治服务资质证》、《营业执照》正本、副本及复印件;
3、从业人员资格证、上岗证正本及复印件;
4、上一年度服务质量综合评估资料。
第二十二条 凡变更《除虫灭鼠服务资质证》或《白蚁防治服务资质证》法人代表、地址、项目等,应到协会办理变更申请,填写资质证变更登记表,说明变更原由,并提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相关批复文件。
第五章 职业培训与持证上岗
第二十三条 专职管理人员、从业人员上岗前都必须经有害生物防治工培训中心进行上岗培训。工种培训由深圳市有害生物防治工职业技能培训中心和深圳市劳动局共同实施。
第二十四条 职业培训包括基础培训和资格证书培训。资格证书培训须按国家《有害生物防制员国家职业标准(试行)》的规定实施,经考核及格,由市劳动局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资格证书》,由协会发给《深圳市有害生物防治工上岗证》。
第二十五条 持有上岗证者,协会将组织不定期复训,不断提高防治技能。
第二十六条 PCO服务的从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无证者不得上岗作业。上岗证不得租借、转让。
第二十七条 PCO服务的从业人员,要严格按照《深圳市病媒生物防治现场工作规程》和《深圳市白蚁灭治施工技术规程》操作。施工时,统一工作服、佩戴上岗证。
第二十八条 PCO服务的从业人员要爱岗敬业,文明、安全作业,并做好个人防护。
第六章 服务质量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为使PCO服务行业健康发展,保护经营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公平竞争。承包防治工程服务业务时,需出示有效的资质证,签定规范的承包合同。合同书须明确双方的责任、承包的项目、范围、期限、经费等内容。合同书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
第三十条 在承包合同期内,要严格履行合同条款的约定,保证被承包单位所服务的项目,随机抽查达到国家或省有关标准。每次服务须填写《有害生物防治服务记录卡》,服务记录卡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被承包单位对服务质量不满意的,可电话或书面向协会或有关业务部门投诉。
第三十一条 凡承包的单位,承包者都必须进行承包前的密度监测,拟订承包计划书和施工方案,经双方签名认可。承包者还应每月对承包项目进行密度监测,并做好监测资料的存档工作。
第三十二条 各PCO单位在开展有害生物防治服务中,需接受各级爱卫部门、协会和社会监督,维护客户的权益,对提出的问题应及时认真整改和回复。
第三十三条 各PCO单位必须按照市物价局有关除虫灭鼠和白蚁灭治有偿服务收费标准的规定合理收取承包服务费,为保证服务质量,防止PCO单位之间互相压价造成不公平的恶性竟争,有偿服务承包费不得低于市物价局规定的80%收取,有违反者可向协会举报。
第三十四条 为加强服务质量监督,协会将对被承包单位进行查询、现场检查和密度监测,综合评估承包单位的服务质量,并作为资质年审、资质证等级评审的主要参考依据。
第三十五条 各PCO单位必须依法纳税,遵守国家有关财税政策。
第三十六条 各PCO单位和从业人员在承包服务中,应主动指导客户搞好防鼠防蝇防蚊等设施建设,协助做好除虫灭鼠工作。
第七章 从业人员管理
第三十七条 各PCO单位招聘从业人员,必须遵守国家和各级政府的规定,招聘的人员应签订劳动合同、办理工商保险和社保等手续。
第三十八条 各PCO单位的所有从业人员应树立“遵纪守法、诚信服务、文明作业、公平竟争”的高尚职业道德,不断提高专业技术水平和服务质量。
第三十九条 各PCO单位应允许从业人员流动转岗,当从业人员离开原用人单位时,原用人单位应与当事人认真协商,妥善处理当事人的资格证书、上岗证、劳动等事宜。不得无故扣压当事人的资格证书、上岗证。
第四十条 各PCO单位应积极支持从业人员参加有害生物防治工的职业培训。若培训费由PCO单位支付的,必须与当事人签订有关培训费、培训期间工资、培训后辞职、资格证书、上岗证等处理合约。如无合约,造成损失应由PCO单位承担。
第四十一条 从业人员应遵守高尚的职业道德,应保守原PCO单位的商业秘密,转岗时不得将原PCO单位的业务资料带走。
第八章 药物器械管理
第四十二条 有害生物防治使用的药物必须具有“三证”(国家发改委的农药生产批准证、农业部的农药登记证或临时登记证明、省技术监督局的产品标准证)的产品,灭鼠药必须是国家指定的生产厂家产品。
第四十三条 严禁使用国家明文禁止使用的急性灭鼠或非卫生杀虫剂,外环境用药不得室内使用,严禁擅自配制使用各类灭鼠毒饵。
第四十四条 严格药物和器械管理。购买药物和器械的原始凭证和说明书必须复印保存备查;进出仓库的药械应分类登记造册,完善进出仓库登记手续,并做好防火、防盗等安全措施。
第四十五条 库存药物应按品种分类堆放(灭鼠药与杀虫剂不得混放),药物堆放应离墙离地,整洁有序,保持通风,并设标签标明药物名称、产地、生产日期、有效期。做到药物先入先出,避免过期失效。
第四十六条 药物的混配、稀释使用,要严格按照混配增效的原则、产品使用说明和操作规程进行,用量具准确配置和稀释。
第四十七条 为提高有害生物防治效果,减缓投药性,应科学交替用药,合理选择杀虫剂和施药方法,推广应用新的杀虫剂。
第四十八条 对毒性较大的药物(如鼠药、敌敌畏、辛硫磷等)应严格管理,专人保管、专册登记,有醒目的警示标签标志。
第四十九条 器械应定期保养、检测、维修,确保能正常安全使用。
第九章 罚则
第五十条 持《除虫灭鼠服务资质证》或《白蚁防治服务资质证》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批评警告:
1、不按规定压价收取承包费的;
2、不认真履行合同条款和义务,对被承包单位的投诉或区以上有关业务部门检查不合格者,又未能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整改的;
3、在服务质量抽查中,不合格者;
4、违反技术操作规程,造成不良影响者;
5、从业人员持上岗证不满90%者。
第五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吊扣或不予年审《除虫灭鼠服务资质证》或《白蚁防治服务资质证》;
1、使用急性灭鼠药或其它违禁药物的;
2、违反技术操作规程,造成严重责任事故者;
3、不认真履行合同条款或不按规定服务,一年内被承包单位有效书面投诉或市、区有关部门检查不合格达三次以上(含三次),又未能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整改者;
4、在服务质量抽查中,综合评估不合格,又未能有效整改者;
5、经核实呈报的有关资料弄虚作假,或严重违反行规行约者。
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由协会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经二〇〇七年三月十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生效。上一篇:全国有害生物防制服务机构资质等级评定问题 下一篇: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