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有害生物防治行业诚信自律公约(试行)
第一条 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和省、市政府有关规定,以及《深圳市有害生物防治服务行业管理办法(试行)》的要求,进一步规范深圳市有害生物防治行业市场化运作,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维护行业公开、公正、公平竞争和企业的合法权益,特制订本行业诚信自律公约。第二条 本公约参与者,仅限于取得《深圳市除虫灭鼠服务资质等级证》和《深圳市白蚁防治服务资质等级证》的企业。
第三条 凡签约的企业承包防治工程,必须严格执行深物价[1997]55号除“四害”消杀服务收费标准和深物价[2003]8号白蚁防治收费标准,以及《深圳市经济特区除“四害”管理办法》、《深圳市病媒生物防治技术规程》、《深圳市病媒生物防治现场工作规程》和《深圳市白蚁灭治施工技术规程》,确保施工质量。
第四条 凡社会招标工程的价格低于市物价局收费标准80%以下者,本行业参约单位要采取统一行动,一律有权抵制不参与投标,共同维护本行业权益。
第五条 本公约所有签约单位,一致授权深圳市有害生物防治协会,作为本公约实施监督执行机构。
第六条 本公约适应范围为深圳市内招投标承包的除虫灭鼠和白蚁防治工程。凡违反下列行为者,均视为不正当的竞争行为:
1、在防治工程承包竞投中,为达到承揽工程的目的,报价低于深物价[1997]55号的除“四害”消杀服务收费标准和深价联字[2003]8号文白蚁防治收费标准的80%以下者。
2、为承揽其他清洁卫生业务,把防治有害生物作为附加条件,没有签订专项合同和落实专项经费的行为者。
3、采取签订虚假合同、虚开发票等行为者。
第七条 凡承包防治工程参与不正当竞争者,一经查实,按以下办法处理:
1、对参与不正当竞争情节较轻者,给予警告、通报批评、限期改正。
2、对参与不正当竞争情节较重者,除给予警告、通报批评、限期改正外,并处以3000元-5000元的罚款。
3、对参与不正当竞争情节严重者,吊销服务资质证,取消会员资格,并处以5000元-10000元罚款。
第八条 参与本公约的企业、会员单位和社会可进行互相监督,有权向协会提出举报。举报者应表明真实身份,提供真实证据和资料,以便查证,及时认真处理。
第九条 本协会对签约企业的经营活动,将开展定期监督检查。凡违反本公约者,要认真细致做好取证查实,再由协会召开常务理事会或全体理事会议讨论,作出处理决定,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处理原则。
第十条 本公约一式二份,协会与签约单位各执一份,由协会与参约单位法人签名、盖章后生效。上一篇: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下一篇:白蚁的天敌有哪些?